【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地訴字第239號判決的1個整理】

判決日期:115年9月23日

判決結果: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新臺幣6萬元、公告行為人姓名3年部分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背景:原告為新竹市某私立幼兒園的教保相關人員。經通報發生疑似違法對待幼兒案件。新竹市政府認定原告行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罰鍰6萬元、公告姓名3年及接受幼兒輔導管教課程12小時。

1個整理:刑罰優先原則

法院認為:新竹市政府認為原告行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是沒有錯的。但是,處「罰鍰與公告姓名」部分,因為原告親吻某生的行為經提起公訴,正在法院審理中。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對原告犯罪行為無罪定讞前,新竹市政府罰鍰裁處權仍屬暫時停止之狀態。

所以,法院認為:新竹市政府未等刑事部分確定,即裁處罰鍰與公布姓名,是有錯的。至於「幼兒輔導管教課程」部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是可以處罰的。所以,這部分維持新竹市政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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