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的3個整理①】
判決日期:115年9月17日
判決結果: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背景:
於113年9月29日,申訴人主張在110年2、3月至113年6月間,於新北市某補習班遭原告多次碰觸胸部及下體,讓其感覺不舒服、被冒犯。新北市政府審議後決議性騷擾成立。
第1個整理:性騷擾的認定
法院認為:申訴人為未成年女性學生,原告為男性,並具補習班老師身分,卻任意觸摸女性學生胸部等身體隱私處,利用教學之便及申訴人智慮未成熟不懂如何反抗教師權威,以給予糖果、抄答案等利誘或增加作業等威脅恐嚇方式,使申訴人持續遭性騷擾,已對申訴人身體不尊重,明顯違反申訴人意願,致其心生畏懼,甚至影響到正常生活,且一般未成年女性學生如遭逢上述情境,亦會感覺受冒犯。
所以,法院認為:原告此一行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所稱的性騷擾。而且,因為申訴人與原告具有補習班的老師與學生身分,原告利用其導師權勢及上課機會實施性騷擾行為,屬性騷擾防治法之權勢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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