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的3個整理②】

判決日期:115年9月17日

判決結果: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背景:
於113年9月29日,申訴人主張在110年2、3月至113年6月間,於新北市某補習班遭原告多次碰觸胸部及下體,讓其感覺不舒服、被冒犯。新北市政府審議後決議性騷擾成立。

第2個整理:性騷擾認定的門檻與憑據

法院認為:考量性騷擾事件之特性,關於被害事實之認定,傾向較為寬鬆緩和之採證標準。本案除申訴人之陳述外,尚有多位安親班不同年紀、不同學校之學生均指訴原告長期有對其等為摸胸之性騷擾行為。且申訴人母親在接受調查時,表示申訴人對其陳述過程時,一直哭,大哭,待換至其他安親班後,情緒方有較好等情。

所以,法院認為:申訴人指述原告違反意願觸碰其胸部、下體上方處等部位,應屬實在。

這是帝泰法律事務所,我們下篇貼文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