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的3個整理③】
判決日期:115年9月17日
判決結果: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背景:
於113年9月29日,申訴人主張在110年2、3月至113年6月間,於新北市某補習班遭原告多次碰觸胸部及下體,讓其感覺不舒服、被冒犯。新北市政府審議後決議性騷擾成立。
第3個整理:刑事不起訴對行政調查之影響
法院認為:行政罰與刑事罰本質不同,二者認定要件有寬嚴之別,是即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者,仍應為事實之認定。原告行為雖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然不當然影響被告之調查程序及認定結果之適法性。
所以,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新北市政府對其所提出該有利之證據即不起訴處分視而不見,嚴重影響其權益云云,沒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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