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64號判決的2個整理①】
判決日期:115年10月1日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背景:於113年11月13日,被害人主張在113年8至10月間,於租屋處遭原告(房東)盯著胸部、藉機碰觸臀部,並於11月因忘記帶鑰匙而求助原告,卻遭碰臀部及陰部,讓其感覺噁心、不舒服等。新北市政府審議後決議性騷擾成立。
第1個整理:認定性騷擾之憑證
法院認為:行政機關認定事實,並不以直接證據為必要。本件除被害人陳述外,還有被害人於事發後向朋友、學校轉述被害時之感受。而且,原告向地檢署提出之說明,也不否認與被害人有肢體碰觸。另外,其他2名房客也表示被害人在被害後立刻向他們求助,且這2名房客先前也有遭原告言語或肢體碰觸臀部等情形。
所以,法院認為:被害人的陳述有前面所述的證據可以補強,進而認定原告的行為確實屬於性騷擾。因此,新北市政府認定原告之行為構成性騷擾,並沒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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