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的1個整理】
判決日期:115年10月13日
判決結果: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背景:
原告為某校前代理教師,甲生向參某校訴稱,原告於113年5月10日社團時間(19時至22時許),於學校教科文辦公室命令他脫褲子,並撫摸生殖器。經調查小組作成調查報告,認定原告行為屬實,成立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性侵害。經某校決議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代理教師。
1個整理:未反抗就代表性侵害不存在?
法院認為:原告某校兼任化學課、擔任自然科學研究社指導老師,是原告之身分與甲生間確實具有權勢差距之師生關係,而甲生陳述其當日聽到原告之要求,當下覺得很錯愕,不知道該怎麼辦,其反應很緊張,但也沒有辦法反抗,同學進來實驗室時,其亦基於心理的壓力,而不敢讓同學知道此事,不得不屈從原告之要求。甲生之反應,正係行為人利用權勢等性侵案件中,被害人的典型反應。
所以,法院認為:不能以甲生未即時反應或求助等不符「理想被害人」的刻板印象,逕認甲生所言不實。是原告主張如果原告有做這些行為,甲生何以默默承受?所以甲生主張不合常理等語,並不可以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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